撤銷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的形式審查
1.1 法律依據(jù)
《商標法》 第十八條 、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、 第七十二條
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 第五條 、 第六條 、 第八條 、 第九條 、 第十條 、 第十一條 、 第十 二條 、 第十四條 、 第十七條 、 第六十六條
1.2 申請文件及要求
撤銷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 (以下簡稱撤三申請) 的形式審查主要是對申 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, 審查申請文件是否 、是否符合要求。
(1) 申請書填寫的商標注冊人 、 注冊號 、商標 、類別 、撤銷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應 與檔案記錄的信息一致。
(2) 被申請撤銷商標應為有效注冊商標 , 且注冊已滿三年。
(3) 應列明具體撤銷理由 , 撤銷理由應當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的有關 情況 , 并列出初步調查的證據(jù)。
(4) 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 , 委托書和身份證明文件應符合要求。
申請文件應滿足形式審查的一般性要求 (參見部分章 " 形式審查的一般 性要求") 。
1.3 注冊商標注冊滿三年的計算
被申請撤銷商標應當為有效注冊商標 , 且注冊滿三年 。 不符合要求的 , 不予受理 該撤銷申請。
形式審查結論
經(jīng)形式審查 , 申請手續(xù)不符合要求 、重復提交相同內容的撤銷申請 、 申請撤銷的 商品或商標已經(jīng)無效 、商標注冊未滿三年的 , 不予受理。
申請手續(xù)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 , 通過補正可以符合受理條件的 , 通知 申請人補正; 期滿未補正 、經(jīng)補正仍未符合要求 、未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 , 不予受理。
符合受理條件的 , 予以受理 , 書面通知申請人 , 并向注冊人發(fā)送 《 提供使用證據(jù) 通知》。 申請人未繳納商標規(guī)費或未按要求足額繳納的 , 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。
答辯通知書的送達
撤銷申請受理后 , 應通知注冊人答辯 。 答辯通知書送達給主送當事人視為送達 , 抄送當事人收到該通知不作為送達依據(jù)。
寄送主送方當事人答辯通知書的同時需附送申請方證據(jù)材料副本 , 抄送方當事人 不需附送。
注冊人應按照答辯通知要求 , 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提交理由和證據(jù) 。 注冊人提交的材料 和證據(jù)應制作目錄 , 并按照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。提交的證據(jù)一般不予退還。
注冊人提交證據(jù)雖然超出規(guī)定期限 , 但仍在商標注冊部門完成相關審查程序之前 , 該部分證據(jù)可以作為在案使用證據(jù)參考采納。
在完成相關審查程序之后提交的使用證據(jù) , 不作為撤銷審查在案證據(jù)。 其他具體內容參見本章 1.4 "文件送達" 。
商標名稱的修改
商標注冊申請已經(jīng)審查完畢的 , 商標名稱原則上不再修改 , 商標名稱存在文字錯 誤情形的除外。
在本指南制定前按原有標準確定的商標名稱 , 不再修改。
3 文字檢索分卡基本要求
文字檢索分卡分為漢字 、拼音 、英文 、意譯 、字頭 、數(shù)字六種類型 , 可單劃分 , 也可組合劃分 O
同一類型的文字 , 其字體 、 大小 、顏色等視覺效果有較大差異的 , 除整體劃分一 個檢索分卡外 , 顯著部分還應分別劃分檢索分卡 O
容易導致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
《商標法》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(guī)定 ,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 , 商標注冊部門不予核準 。上述混淆或不良影響是指轉讓行為本身所導致的 , 而非轉讓 商標標識本身所攜帶的混淆或不良影響 。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:
(1) 申請轉讓集體商標 、證明商標的 , 受讓人不符合 《 集體商標 、證明商標注冊 和管理辦法》 規(guī)定的主體資格和資質要求。
(2) 含有地名的商標申請轉讓給該地區(qū)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時 , 如果使用該商標的 商品與該商標所包括之地名具備緊密聯(lián)系 , 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(chǎn)地 、來源產(chǎn)生誤認 , 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或一般消費者混淆的。
(3) 含有企業(yè)名稱全稱 、部分名稱或簡稱的商標 , 轉讓給其他企業(yè) , 如果投人市 場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或一般消費者混淆的。
(4) 商標標識本身具備特殊含義 , 轉讓可能對我國政治 、 經(jīng)濟 、 文化 、宗教 、 民 族等社會公共利益 、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產(chǎn)生消極的 、負面的影響。
(5) 代理機構違反 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 第八十七條規(guī)定作為受讓人的。
(6) 注冊人累計申請注冊商標較多且累計轉讓商標較多 , 受讓人較為分散 , 且無 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相關商標使用證據(jù)或說明使用意圖的 , 或者證據(jù)無效的。
(7) 其他容易導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。
核準轉讓
經(jīng)審查 , 轉讓申請完全符合規(guī)定的 , 商標注冊部門核準轉讓 , 予以公告 , 并發(fā)給 受讓人相應的轉讓證明。
1.10 轉讓申請的撤回和中止審查
轉 、受讓雙方一致同意撤回轉讓申請的 , 應共同向商標注冊部門提出申請 , 雙方 均應在撤回申請書相應位置蓋章或簽字。
其他內容參見本部分第十章 1.7 "變更申請的撤回和中止審查"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