筆跡檢驗的對象是案件中的各種筆跡物證。筆跡檢驗是在研究認識個人書寫習慣的基礎上,對兩部分筆跡進行比較鑒別,以確定它們是否為一人所寫的檢驗過程。通過筆跡檢驗可以證明:物證筆跡是否為某人所寫;幾起案件中的物證筆跡是否為一人所寫;一份物證筆跡材料中的幾個部分是一人所寫還是多人所寫。
筆跡鑒定,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鑒認、識別活動,通過對筆跡的檢驗,可判斷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、是否由某人所寫,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。
書寫習慣本身具有特殊性和相對的穩(wěn)定性。書寫習慣的特定性表現(xiàn)在每個書寫人的書寫習慣體系是特定的,與其他人都不相同,一個人書寫一定的文字手稿,在其反映出的書寫動作、文字布局、書面語言三方面習慣中,有一部分習慣是很多人共有的,有一部分習慣是一部分人少有的、甚至是特有的,那些共有的、少有的、特有的書寫習慣便構成各人書寫習慣體系,是一習慣區(qū)別于另一習慣的本質。同時,書寫習慣又有其相對的穩(wěn)定性,其習慣體系能在一定時期內(nèi)保持穩(wěn)定而不發(fā)生根本的改變。書寫習慣的相對穩(wěn)定性是筆跡鑒定的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。書寫習慣體系可能受到主客觀條件的影響而發(fā)生改變,如生理因素、心理因素、書寫工具、以及個人可以偽裝等,但從總的方面講,在一定時期內(nèi),這些改變不會對鑒定造成根本性的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