派遣機構按照用人單位的條件和要求招聘員工,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,建立勞動關系:為其發(fā)放工資,繳納社會保險,并辦理其他勞動保障事務:但不直接使用員工。
有利于用工單位解決“進人容易,出人難”的問題。用工單位用人多體現(xiàn)為時效性和階段性,用工單位使用職工擔心是“人一旦進到企業(yè)來,就得管—輩子”的用工模式。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解除了用工單位的后顧之憂,派遣員工無論到哪里工作,勞動關系始終在勞務派遣公司,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。
在勞務派遣合同期內,勞務派遣公司成為用人主體,在對派遣員工的工資報酬、社會保險、福利待遇的執(zhí)行中,能夠嚴格按國家的法律、政策進行操作,大限度地保障受雇員工的各項合法權益。